建筑企业面临的风险有很多,如何防范风险已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主要在施工索赔、合同维权解释、工程垫资等方面,防范风险的法律依据必须切实掌握。 施工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建筑企业来说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虽然我国在培育和发展建筑市...
以《合同法》286条及其司法解释为依据的维权
全国人大于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2年6月对“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进行了解释,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合同法》286条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建筑企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言,不啻为“一把尚方宝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