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企业信息

越南政府关于对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决定

作者:  信息来源:国外投资  2006-9-23

字体大小: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越南政府第27/2003/ND-CP号决定 越南政府关于对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决定 (2000年7月31日政府第24/2000/ND-CP号) 的修改补充决定 (2003年3月19日颁布),根据2001年12月25日政府组织法: 根据1996年11月12日外国在越南投资法。2000年6月9日外国在越南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和计划投资部部长的建议,决定如下: 第一...

越南政府第27/2003/ND-CP号决定

越南政府关于对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决定 (2000年7月31日政府第24/2000/ND-CP号) 的修改补充决定 (2003年3月19日颁布),根据2001年12月25日“政府组织法”:
根据1996年11月12日“外国在越南投资法”;2000年6月9日“外国在越南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和计划投资部部长的建议,决定如下:
第一条:对2000年7月31日第24/2000/ND-CP号<<政府关于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的若干条款及附录修改补充(以下简称24/2000/ND-CP号决定)如下:
一、第一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决定规定1996年11月12日“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及2000年6月9日<<外国在越南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外国投资法”)。
本决定调整外国投资者按照外国投资法规定以包括现金或其它资产在内的形式在越南投资生产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利的外国在越南直接投资活动。
外国在越南投资活动必需遵守外国投资法、本决定及各项法律法规”。
二、第二条修改补充如下:
“2、具备政府所规定条件的国内医疗、教育培训、科学研究等单位。”
三、第六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六条:合作经营合同形式
1、合作经营合同系双方或多方签订的文件,以在越南从事投资、经营,而不成立新法人,并就各方责任和经营成果分配予以规定。
在越外资企业可以与外国组织和个人签订并实施合作经营合同。
2、以产品分享合同方式从事石油天然气和其它资源勘探与开采的合作经营合同,按照相关法律和外资法规定办理。
四、第十一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1款第二段补充如下:
联营企业包括在越南的外国独资企业与本条第“2”款的“b”、“c”“®”对象联营的企业。
第2款“®”和“e”段补充如下:
“®、联营企业;
e、独资企业”。
五、第二十一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二十一条:外国独资企业形式
1、外国独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成立的,自行管理并自行负责其经营效果。
已在越南设立的外国独资企业可以互相间合作或与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合作设立新的外国独资企业。
2、外国独资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具有越南法人资格,自颁发投资许可证之日起成立并运行”。
六、第三十一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三十一条:企业重组
1.有关企业分割、分开、合并、投资方式转换(以下简称为企业重组)须经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批准,按以下内容和手续办理:
a)“分开企业”是把外国投资企业的全部资金和资产(称为被分企业)分成立两个或几个新企业(称为分企业)。
b)“分割企业”是把外国投资企业的部分资金和资产(称为被分割企业)分出来成立一个或几个新的企业(称为分割企业)。
c〕“兼并企业”是把一个或几个外国投资企业的全部资金和资产(称为被兼并企业)合并到另一个外国投资企业(称为接受兼并企业)。
d〕“合并企业”是把两个或几个外国投资企业的全部资金和资产(称为被合并企业)合并起来成立一个新的外国投资企业(称为合并企业)。
®〕“投资方式转换”是从一个得到外资法许可投资的方式转换为另一个外资法许可的投资方式。
企业重组必须得到董事会(联营企业)、外国投资者(独资企业)、或合营各方(合同合作经营企业)的同意。
各重组企业必须按第三十一条的2、3款向许可证颁发机关递交材料,让许可证颁发机关按外资法调整或颁发成立新的外国投资企业许可证。对转换成越南企业的,必须按第24/2000/ND-CP决定的第二条第1款所规定的各类企业进行登记。
2、企业重组申请材料包括:
a、企业重组申请书
b、资金转让文件(对资金转让者);
c、联营企业董事会决议或独资企业投资者的决定;
d、新企业章程(改成越南企业除外)或企业修改补充章程
®、新联营合同或联营修改补充合同;
e、企业合并、兼并合同;
g、企业重组前的财务状况报告;
h、企业重组的说明材料;
i、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
k、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3、企业重组说明材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法人代表名称、地址;企业重组前后名称、地址;
b、生产、经营目标;
c、劳动力使用方案;
d、企业重组对各方权力与义务的解决方案;
®、实施企业重组的期限。
4、决定企业重组,自通过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要通知到债权人和劳动者。
5、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在 30个工作日内,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以颁发许可证方式作出同意企业重组的决定。若不同意,应以书面文件说明理由。企业重组符合本决定第一条第22款第2点的条件,即可办理登记颁发许可证手续”。
七、第三十二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三十二条:企业重组后权力与义务的继承
1、企业重组取得投资许可证后,新企业继承老企业的权力与义务,各方订立新的协议并获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同意除外。本权力与义务的实施按照本细则第31条第3款规定的,在企业重组说明材料中所明确的企业各方权力与义务解决方案执行。
2、企业重组后,将根据其投资领域、地区、规模和条件按照现行法律相关规定提供优惠政策。
3、企业重组按照本细则第27条、38条规定发布企业成立和企业停止运行通告”。
八、第四十六条修改补充如下:
1、第一款b点修改补充如下:
“b)本条第2、3款所规定之外的生产项目”。
2、第2款d点修改补充如下:
“d)在工业区内的生产企业”。
3、第3款®点修改补充如下:
“®)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发展企业;生产领域的出口加工企业”。
4、第3款最后补充一段如下:
“本条第3款a点的优惠条件不适用于其出口产品比例在50%以下的在工业区的生产项目,除非该项目达到本条第2款a、b和®点所规定条件中的两项”。
5、新补充第7款如下:
“7、对同时在不同领域或不同地区投资而又具有不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合同合作经营企业,如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就按该领域或该地区的优惠政策执行;对不能独立核算的企业,按照其投资额比例提供优惠政策”。
九、第四十八条第2款修改补充如下:
“2、本细则第46条第2款所明确的项目可减免企业所得税如下:
a)对出口产品在50%以下和达不到第46条第2款a、b和®点规定条件的在工业区的生产企业,自经营盈利之时起,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b)对本条第2款a点未明确的其它项目,自企业经营盈利之时起,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着3年减半征税”。
十、第五十七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5、6款修改补充如下:
“5、外资企业、合营各方投资的项目属于本细则附件规定的特别鼓励投资项目目录或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目录中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征生产原料、物资及零配件进口税。
6、外资企业,合营各方投资生产零配件、机器零配件、电力、电子产品,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征生产原料、物资及零配件进口税”。
--第57条新补充第10款如下:
“10、由贸易部有关部门配合制订颁布有关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征生产原料、物资及零配件进口税的细节分类指导文件”。
十一、第五十九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五十九条:进口税计税价格
进口商品的进口计税价格,以关贸总协定执行协定第7条的原则,按照政府2002年6月6日第60/2002/ND-CP号决定第一条关于确定进口商品计税价格规定确定”。
十二、第六十七条第1和第3款修改补充如下:
“1、外资企业、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外方可在经批准从事外币经营业务的银行购买外币,以满足其往来项目交易和根据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其它交易的需要”。
“3、若银行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满足投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和其它一些重要投资项目的外资企业和合营各方的外币需求,越南政府保证协助其外汇平衡。若商业银行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满足投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和其它一些重要投资项目的外资企业和合营各方的外币需求,越南政府保证协助其外汇平衡”。
十三、第八十一条第2款的第1段修改补充如下:
“2、用于出资的技术转让价值,由各方商定”。
十四、第八十三条第1款修改补充如下:
“1、外资企业、合营各方按劳动法规定可以直接雇佣越南和外国劳务”。
十五、第八十四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八十四条:越南劳务工资
在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工作的越南劳务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按越南社会荣军劳动部规定以越南盾支付”。
十六、第八十五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八十五条:租用土地和支付土地租金
1、外资企业、合营各方为实施投资项目,经越南政府批准租用土地,应按照财政部规定支付土地租金。
2、越方以土地使用权价值出资,该土地使用权是由交费后获得转让或由政府交付使用的,其所交的转让和使用费的资金来源不属国家财政款项的,无须转为土地租用形式,越方有义务根据现行法律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七、第八十八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八十八条:决定出租土地的权限
按土地法规定,省级人委会可决定给予外资项目出租土地。”
十八、第八十九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八十九条:租用土地的拆迁、补偿、申报文件
1、经越南政府批准出租土地,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人委会要负责落实出租土地的拆迁补偿,并办妥租地手续。土地拆迁补偿费用计入项目投资资金。省级人委会与租用土地的企业商定落实土地拆迁补偿资金来源。
2、越南方以土地使用权价值出资,越方负责落实土地拆迁补偿,办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种手续。土地拆迁补偿费计入越方出资部份或由各方商定。
3、补偿价格标准按照政府规定办理。
4、由省级人委会颁发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可同时审核租用土地和颁发投资许可证的申请。
5、由计划投资部颁发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在上报申请颁发投资许可证文件时,要同时附上申请租用土地文件,其内容包括:
a、租用土地的地点和面积;
b、由省级人委会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土地租金框架基础上建议的土地租金;
c、土地拆迁补偿方案;
6、土地租用、再租用的手续、文件,按照资源环境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第九十二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九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价值和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抵押
1、外资企业在土地租用期间,可将所租土地使用权价值和与土地相关的财产,向依据法律规定获在越南活动的信用组织作抵押贷款再租用土地,具体如下:
a、外资企业已付多年土地租金,尚未支付土地租金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b、越方以土地使用权价值出资的联营企业,越方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出资期限至少还有五年。
2、使用权价值包括土地拆迁补偿费、和所付的土地资金,扣除已使用土地期间的租金。
3、土地使用权价值抵押手续和文件,按照资源环境部和越南央行的规定办理”。
二十、第九十五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九十五条:建筑规划和方案的审定
对于投资建设的项目如:桥梁、公路、机畅港口;属于A类的工业项目;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和高科技区的基础建设;都市区、旅游区、游乐场;文艺演出场所;广告工程;住房、宾馆、办公室;学校;医院及体育场馆,在申请颁发投资许可证文件中,须附上能体现建筑工程的总设计图。
对建筑工程总设计图的审定,可在对投资项目审定过程中一并办理”。
二十一、第九十八条第1款修改补充如下:
“1、投资人应就工程整个建设期间和工程使用期间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消防、防爆、环保;安全与卫生劳动”。
二十二、第一0五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1款b点修改补充如下:
“b、符合经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或生产规划。在发展和生产规划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必须经行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2款修改补充如下:
“2.除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条件外,登记颁发投资许可证的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产品80%以上出口的项目;
b)投资项目不属于A类工业区,但属于特别鼓励投资领域目录的,或鼓励投资领域目录的;
c)投资于生产领域,投资额达五百万美元的”。
二十三、第一0六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一0六条:登记颁发投资许可证
1、登记颁发投资许可证的文件包括:
a、颁发投资许可证登记书;
b、联营合同和联营企业章程、外资企业章程或合作经营合同;
c、个方法律资格、财务状况确认书。
2、登记颁发投资许可证文件一式三份,其中至少正本一份,均呈报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
3、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审批登记颁发投资许可证文件时,具备本决定第105条和106条所规定的条件和手续的,无须征求任何单位的意见,即可颁发投资许可证。
4、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一投资许可证方式通知其同意决定。
5、由计划投资部颁布建立登记颁发投资许可证项目文件的指导办法。
二十四、第一一二条第2款修改补充如下:
“2、各部、行业主管部门及省级人委会在颁布与外商投资活动相关的法规文件前,应征求计划投资部的意见;有异议的,应呈报政府总理核定。省级人委会不得制订颁布超越自身权限范围的税收、财政及其他优惠政策”。
二十五、第一一三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一一三条:政府管理活动的配合
1、各部、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人委会及许可证颁发机关对投资银行、保险、证卷法理咨询等领域的外商投资活动实施政府管理,落实管理工作中的配合制度。
2、省级人委会负责及时处理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并指导企业按照投资许可证和法律的规定开展活动。在处理过程中,如各部、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委会对某一共同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应报政府总理核定。
3、计划投资部负责综合有关外商投资信息,并向各部、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人委会提供,定期与财政部、贸易部、资源和环境部、央行及相关省级人委会协商,以便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解决外资企业、合营各方的建议,提出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与措施”。
二十六、第一一四条第1款a修改补充如下:
“1、由政府总理决定的A类投资项目包括:
a、不受投资规模限制的项目领域:
--从事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都市区基础设施开发项目;BOT、BTO、BT投资项目;
--海港、机场建设与经营项目;
--海运、空运经营项目;
--油、气经营;
--邮政、通讯服务;
--出版、印刷(包装袋、商标、服装及皮革的一般印制,科技材料印刷项目除外);新闻;广播电视;广告业务兼广告发行;影视活动;文艺演出;经营有赏游戏;疾病医治单位;普通教育、培训高等级,大学,大学以上和相等学校;科学研究;人体医药品生产;
--保险、金融、审计、鉴定;
--稀贵资源勘探、开采;
--住宅建设与出售;
--属国防、安全领域的投资项目”。
二十七、第一一五条第2款修改补充如下:
“e、文化、教育、培训领域项目;
g、建设和经营超市”。
二十八、第一一六条第1款修改补充如下:
“1、根据经批准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与计划投资部协调后,配合相关部、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并公布本地区吸引外商投资项目目录;组织促进投资工作”。
二十九、第一一七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1款a修改补充如下:
1、计划投资部是解决投资项目在促进、形成、开展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中枢,内容包括:
a、指导、配合各部、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人委会编制引进外资规划、计划、国家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引进外资促进工作计划;向政府总理呈报到有潜力对越南投资的地区和国家设立投资促进代表处并外派人员的计划,具体实施投资促进工作”。
--补充第3款如下:
“3、计划投资部经常性地参加和配合司法部对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建议权力机关修改、补充或废除与外国投资法政策相悖的法律文件”。
三十、第一二一条修改补充如下:
“3、比相应的前法规更具优惠的各项现行法规,将继续采用。在投资者提出报告的基础上,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要重新对投资者的投资许可证进行调整,使投资者自现行法规的优惠文件有效之日起,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
三十一、第一二三条第3款修改补充如下:
“3、奖励的标准、条件和手续按照政府关于竞赛、奖励规定执行”。
三十二、第三条第1款的a和b点,第四十六条第2款的a点、第3款的b点和第4款的a点,第四十八条的第4款,第五十七条的第8款,第七十九条的第4款,第八十一条的第3款,第八十二条的第2、4款,第八十七条的第2款,第九十条,第一一三条的第3款和第一一七条第1款的c点修改补充如下:
--第三条第1款的a和b点,第四十六条第2款的a点、第3款的b点和第4款的a点,第四十八条的第4款,第五十七条的第8款,将 “特别鼓励投资项目目录”词组改为“特别鼓励投资领域目录”和将“鼓励投资项目目录”改为“鼓励投资领域目录”;
--第七十九条的第4款最后一段的“海关总局”改为“财政部”;
--第八十一条的第3款最后一段、第八十二条的第2、4款和第一一七条第1款的c点,将“科学技术环境部”改为“科学技术部”;
--第八十七条的第2款和第一一三条的第3款,将“地政总局”改为“资源环境部”;
--第九十条将“期限”改为“时限”
三十三、第24/2000/ND-CP决定的附录I修改补充如本决定附录.

第二条:执行条款
1、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与本细则相悖的前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2、各部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直属机关首长、各施中央直辖市人委会主席负责指导执行本细则。

越南政府总理 潘文凯(签名)

附录一
I. 特别鼓励投资领域目录:
. 生产﹑加工出口产品在80%以上;
. 使用国内原料从事农产品﹑林产品(木材除外)﹑水产品加工,其产品出口在50% 以上;
. 高经济效益、高品质的新种苗生产;
. 农﹑林﹑水产之种植与养殖;
. 高级钢材、合金材、有色金属、特种金属、钢坯、海绵铁;炼铁;
. 油气、矿产、能源开发机械设备和零配件生产;大型起降设备生产;金属加工机床、冶炼设备生产;
. 医学分析技术和折出技术的医疗设备生产;
. 食品毒素检验设备生产;
. 新材料、稀有材料生产;生物学新技术应用;应用新技术从事通讯电信设备生产;
. 通信工艺设备生产;
. 高技术工业;
. 研究发展领域(R&D)营业收入占25%的投资;
. 处理废弃物设备的生产;
. 污染处理和环保,废弃物处理;
. 抗生素原料生产;
. 以BOT, BTO, BT合同形式投资;
II. 鼓励投资领域目录:
. 矿产勘探、开发和深加工;
. 生产加工出口产品在50%以上;
. 生产加工出口产品在30%以上,和使用国内原料物资(占生产成本的30%以上 );
. 经常保持使用500名劳动力以上;
. 使用国内原料进行农产、林产(国内天然林木除外)、水产加工;
. 食品保管;农产品收获后保管;
. 石化工业开发;输油管﹑输气管、油气库及油港建设与经营;
. 精密机器设备﹑安全检查、控制设备制造,金属及非金属产品模具生产;
. 中、高电压器具生产;
. 采用先进工艺从事柴油发动机生产;动力、水力、压力行业使用的机器和零配件生产;
. 汽车﹑摩托车零件生产;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生产、组装;运输业的技术设备生产;
. 轮船制造;轮船发动机生产;运输船、打鱼船零配件生产;
. 通讯、电信设备生产;
. 电子设备、零件生产;
. 农机、林机及其设备零件﹑灌溉设备生产;
. 纺织服装设备生产;
. 杀虫剂原料生产;
. 国产比例价值在40%以上的杀重剂、植物保护药品、兽药生产;
. 基本化学品﹑精质化学品﹑染料、其它专用化学品之生产;
. 清洁剂原料、化学添加剂生产;
. 特种水泥,合成材料,隔音﹑绝缘﹑高度隔热材料,替代木材综合材料,耐火物料,建设用塑料,玻璃丝生产;
. 轻型建材生产;
. 纸浆生产;
. 各种纱、丝类生产,工业专用布料生产;
. 鞋类﹑成衣出口产品生产所需的高级原料和敷料生产;
. 出口产品所需的高级包装制品生产;
. 分析工艺及萃取工艺所用的医疗设备生产;
. 药品原料及达到GMP国际标准的药品生产;
. 能源资源改造与发展;
. 公共客车运输;
. 桥梁、公路、铁路、机畅码头、车站的建设与改造;
. 自来水厂、供排水系统建设;
. 工业区、加工出口区及高技术区的基础设施开发与经营;
. 农林鱼业技术服务;
III. 鼓励投资地区目录:
序号 省市名 A项: B项:
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 经济社会条件困难地区
1 河江 各县、镇
2 高平 各县、镇
3 莱州 各县、镇
4 老街 各县、镇
5 山罗 各县、镇
6 北干 各县、镇
7 宣光 各县、镇
8 谅山 各县、镇
9 安沛 各县、镇
10 太原 各县、镇及太原市
11 北江 各县、镇
12 永福 立石、三阳、平川等县 A项以外之各县
13 富寿 各县、镇及越池市
14 和平 各县、镇
15 北宁 贵武、安风、加平、
良才、顺诚县
16 河内 溯山县
17 河西 巴围、美德、富寿、
国威、石室、应和县
18 广宁 巴椥、平寮、潭河、 安兴县和锦普、
海河、黄葡、先安、 汪碧镇
东朝县及芒街市
19 海防 永保、先朗县
20 海阳 志灵县 A项以外之各县
21 兴安 各县、镇
22 太平 各县、镇
23 河南 各县、镇
24 南定 各县及南定市
25 宁平 儒关、安模、加远县 三蝶和A项以外
各县
26 清化 郎正、常春、关化、伯尺、 A项之外各县
玉落、如春,锦水、石城、
关山、蔓腊县
27 艺安 奇山、相阳、昆贡、归州、 火炉镇和A项之外
贵风、归合、义坛、英山、 各县
新其、清章、都良县。
28 河静 各县 河静镇
29 广平 各县 洞海镇
30 广治 广治镇及各县 东河镇
31 承天顺化 各县 顺化市
32 岘港 和王县、清溪、五
行山、连照郡
33 广南 各县及会安镇 三圻镇
34 广义 各县 广义镇
35 平定 各县 归仁市
36 富安 各县 绥和镇
37 庆和 庆山、庆永县 A项以外各县
38 平顺 各县 潘切镇
39 宁顺 各县 潘朗镇
40 昆嵩 各县、镇
41 嘉莱 各县、镇
42 多乐 各县及邦美术市
43 林同 各县、镇及大叻市
44 同奈 定贯、新富、春禄县
45 平福 各县、镇
46 平阳 滨吉、富教、新鸳、
游进县
47 西宁 各县
48 胡志明市 芹耶、古芝县
49 巴地头顿 龙达、川木县
50 龙安 各县 新安镇
51 同塔 各县、镇
52 前江 各县、镇 美秋市
53 槟知 各县、镇
54 永隆 各县、镇
55 茶荣 各县、镇
56 安江 各县和龙川镇
57 芹苴 各县、镇 芹苴市
58 朔庄 各县、镇
59 薄寮 各县、镇
60 金欧 各县、镇
61 坚江 各县、镇
IV.限制投资领域目录:
1、限制投资方式的领域:
1)越方属本领域专营单位,合作各方只许以合作经营合同方式投资领域:
o 设立公共通信网,提供电信业务服务;从事国内国际邮件收发业务经营;
o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经营;
2)只许以合作经营合同或联营方式投资领域:
o 石油、稀贵矿产开采、加工;
o 空运、铁路、海运;公共客车运输;港口、机场建设(BOT, BTO, BT等投资项目不在此限);
o 海运、空运业务经营;
o 文化(科技材料印刷,包装品、货物商标印制,纺织服装、鞋革印制;使用微机三维技术加工制作动话片;体育娱乐休闲区投资项目不在此限);
o 造林(外国投资者用间接方式以资金、种子、技术、化肥形式出资,通过越南的单位和个人获准政府交付、出租的生产林和防护林地并按合同包销产品的投资项目不在此限);
o 工业炸药生产;
o 旅游;
o 咨询服务(技术咨询不在此限);
2、加工与投资开发原料相联系的领域
o 乳制品生产与加工;
o 植物油、蔗糖生产;
o 木材加工(使用进口木材的项目不在此限);
4. 从事进口业务、在国内营销业务及远海海产品捕捞、开发的投资项目,按政府总理规定办理。
V. 禁止投资领域目录
1. 对国家安全、国防及公共利益有害之投资项目;
2. 对越南历史古迹、文化、纯风美俗有害之投资项目;
3. 对自然环境生态有害之投资项目;处理从国外输入有毒废料投资项目;
4. 生产毒性化学品投资项目;或使用国际条约禁止的毒素之投资项目

分页:
Google


推荐图文

广告

机械热点图文

  • 数控车床加工编程典型实例分析2
  • 内螺纹车削加工——数控车床编程实例42
  • 子程序编程方法-数控车床编程实例36
  • 塑料模具动画演示

机械风云人物

Copyright © 2004 51base.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无忧基地 版权所有│粤ICP备06098418号│XHTML | CSS

客服:+86-755-2212 2202 工作时间:周1~5 10点~16点

感谢中国网络提供带宽支持

《网络营销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