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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开始研讨投资法草案

作者:  信息来源:国外投资  2006-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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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开始研讨投资法草案,准备2005年底审议通过,外商与将享有平等待遇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本年7月底开会研讨越南投资法草案(由越南计划暨投资部起草,将现行外人投资法与越南企业法合并而成),准备于本年年底前第2次会期审议通过,主要修改重点为提升越南整体投资环境,让外国投资者享有国民待遇。兹节录胡...

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开始研讨投资法草案,准备2005年底审议通过,外商与将享有平等待遇

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本年7月底开会研讨越南投资法草案(由越南计划暨投资部起草,将现行外人投资法与越南企业法合并而成),准备于本年年底前第2次会期审议通过,主要修改重点为提升越南整体投资环境,让外国投资者享有国民待遇。兹节录胡志明市(劳动者日报7月27日相关报道以反映越南立法者对该法案条款之不同理念与认知,我商初步掌握该法案意函。

*新法草案被批判封闭保守

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多人担心投资法实施后,地方政府及各级部会照旧擅自制定所谓次级投资执照审核制度,对投资法到底是仅将各项投资政策法制化或应当规定投资管理工作等问题踌镯不已,认为如果包括后者,则投资法草案尚未健全。

越南中央经济小组副组长高士兼反映指出,越南经济专家和媒体获悉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7月底开始研讨投资法草案后,7月4日~21日期间不断出现与越南计划暨投资部认知不同之意见和看法,1名中央经济管理研究院专家甚至认为投资法草案相形于现行法案条款,内容明显是进一步退两步,实施后势难免重新衍生一系列(次级执照)弊端,意即新法案非但未具备投资鼓励精神,反有阻挠投资活动之嫌。高氏指出新法草案仍遍见(必须)和(可以)等字样,(施舍)意味浓厚,建议应当采用时常化术语定制条款。

越南计划暨投资部部长武鸿福断然表示决不会另有任何次级投资执照出现,该部起草投资法案时会出现两派意见, 一派要全面开放市场,一派要在先行法案基础上开放市场,该部最终基于如若全面开放市场将不利越南企业发展之认知而选择第二派学说。部长武鸿福不认同全面开放投资时常理念,指此举过于极端。并责疑投资法当否较越南现行企业法更形松宽,为越南现在设立公司企业手续获公认极简便,几无任何审查门槛亦无义务规范。武氏追问与会人士越南到底应该师法泰国和中国大陆开放市场或拷贝美国方式,而美国人只要花12美元便可注册成立公司,无须满足越南外人投资法规定要注册资金数额,要经过审查,要具备经营计划等问题;反观泰国,马来西亚,中国大陆以及临近国家皆要求设立公司外商必须提出具体经营计划并确定金额数额。武氏解释投资法将成立公司事宜与投资专案分开之举,增加投资者展开各项投资计划而无须如目前般必须相应地设立多家公司之经营利基。越南中央经济暨政府预算委员会黄成富反驳武鸿福部长指投资者批评投资法性增加且较现实退步之说乃当地每体渲染之词,指此乃事实,官方必须正视处理。黄氏认为投资执照与公司设立执照应当两纸合一, 而投资计划既已登记产业类别则无须审核营业执照;相反地,经营执照既已登记产业类别则无须审核投资执照;投资人皆抱着快速与顺利办理行政手续心态,投资优惠政策倒是次要考量,曾经便有1家外商得老远从越南西南甲角之金瓯省飞往首都河内领取投资优惠认证文件而不胜劳顿。越南中央经济暨政府预算委员会副主任邓文清尽管高度评价投资法草案,但还是认为该法草案仍存在许多高束缚性条款,相形于越南如今连税捐征收这种手续严苛事务部都松绑让企业自行报税计税,投资登记手续明显过于繁重,理当将投资与设立公司执照合并为一。

越南国会议长阮文安在会上总结新投资法最终目的在于加强吸引外国人投资,理当为渠等创造顺利投资前提条件,但并不意味不惜代价地鼓励外人投资,而是要能够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以确保社会经济稳定,越南公权机关要提升投资市场管理水准以迎合国家经济门户开放趋势。

权责机关投审会坚持立场

越南计划暨投资部部长武鸿福当日接受胡志明市9(劳动者)记者采访时强调,部分专家学者批评他在投资法案上理念封闭并不正确,实际上他非常开放,但不能认同仿效美国般让越南和外商于设立公司企业后可为所欲为之建议,因此此举十分不妥当,越南社会与国情尚未如此发达,况且越南开放外人投资以来业已碰到不少冒牌投资人严重负面影响越南经济社会。越南应当师法泰国和中国大陆提供平等投资平台,但政府要掌握入境外资是否按照正确目的行事。

投资法最明显松绑事项反映在投资执照审核环节上:现行法案规定所有外人投资专案皆要经过审查发照,新法草案则让外人投资计划与越南投资计划相融合,外国投资者得自主行事,投资专案无须经过审查,50亿越盾资金规模以下者仅须上网登记投资或发电子信件通知权责机关即可而无须持有投资登记认证文件;50亿越盾资金以上至3,.000亿越盾者始须办理投资登记手续,则权机关须于7个工作日后核发投资登记认证;3,000亿越盾资金规模以上者始须经权责机关审查并核发投资执照。

武氏表示,渠曾将投资法草案征求外国投资者意见,包括美国和欧盟等投资策略家皆表认同,日本和韩国热烈欢迎之余并表示投资执照有必要存在,此事体现越南政府之责任以及投资者之权益,两方责任义务分明,税率多少以及土地使用权限如何等事宜皆明白制订,不复投资者(讨)权责机关(施予)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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