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南《经济时报》报道,越南政府总理阮晋勇近日签署了78/2006/N?-CP决定,为2006年7月1日生效的《投资法》制定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规定,政府将继续对外资项目审批实行分级管理,放宽地方对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政府总理仅保留对6000亿盾以上外资项目和使用
家资金3000亿盾以上项目的审批权。对投资银行、保险、金融、信用、报纸、电台、电视、通讯等领域,使用国家资金1500亿盾以上,或其他资金在3000亿盾以上项目,仍由政府总理审批决定。
实施细则加强了对项目施工建设的管理。规定从获得投资许可证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报经国家认可或未开工建设的,投资商必须向计划投资部递交说明书陈述延期理由或对终止该项目的意见。
关于税收优惠,实施细则规定,属于优惠项目的,外资企业可将在越南获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其所得税的征收适用越南国内相同领域的投资项目税率。关于双重税费征收问题,将执行越南与外国投资商所在国家和地区所签订的免征双重税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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