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指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有从事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或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
员队伍;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除控制系统、变流器、齿轮箱外,风力发电机组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叶片年销售量应在150片以上,发电机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通知还明确,自2008年5月1日起,我国将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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