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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关税争端败诉 60%整车特征如期实施

作者:未知  信息来源:news.machine365.com  200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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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公布了关于中国与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方进口汽车零部件贸易争端的裁决报告。报告认为中国对超过整车价值60%以上的进口零部件按整车税率征税的做法对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歧视,违反相关贸易规则。不过,WTO的裁决没有影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7月18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公布了关于中国与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方进口汽车零部件贸易争端的裁决报告。报告认为中国对超过整车价值60%以上的进口零部件按整车税率征税的做法对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歧视,违反相关贸易规则。这是中国加入WTO以来首次在贸易争端中败诉。

  按照WTO相关规则,中国可在专家组报告公布之日起60天内决定是否上诉。WTO上诉机构的审案时限一般为60天,最长不超过90天。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小组所做的法律认定和结果。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向各成员发布后的30天内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议不通过该报告),报告所做的裁决应该迅速得到执行。

  据记者了解,负责对外贸易的中国商务部已经做好了上诉准备。但截至发稿前,尚未提起上诉。

  不过,WTO的裁决没有影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实施。7月21日,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价格的60%及以上的构成整车特征”这项核定标准已经于7月1日如期实施,没有任何改变。

  败诉

  WTO官方网站公布的文件显示,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在其报告中裁定,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和《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等三部规章违反了GATT 199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2条、第3.4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GATT 1994第2.1(a)条、第2.1(b)条关于遵守减让表义务的规定,以及中国依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93段所承担的义务。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93段的表述是:某些工作组成员对汽车部门的关税待遇表示特别关注。对有关汽车零件关税待遇问题,中国代表确认未对汽车的成套散件(CKD)和半成套散件(SKD)设立关税税号。如中国设立此类税号,则关税将不超过10%。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不过,何为CKD和SKD并无统一的解释。有的解释认为,CKD并不等于全部配件,有一部分是当地配件,有的解释则认为,CKD就是全部配件,SKD则有一部分当地配件。

  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争端缘于2005年4月1日我国颁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该文件规定“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价格的60%及以上的”构成整车特征,按整车税率(25%)征收进口关税,而不是按零部件税率(10%)征收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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